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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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炯然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2年第3期36-,43,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人民法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可分审查起诉时的保护与审理过程中的保护。所谓在审查起诉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指凡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就应及时立案受理,切实防止因工作的疏忽,将应予受理的行政争议而未予受理,致使当事人告状无门,诉权丧失。为此,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部门和承办人员应树立为提起诉讼当事人负责、办实事的观点,认真接待来访或投诉的当事人,问明和记载有关情况,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加以处理,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了保护诉权,起诉审查时应正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关 键 词:审查起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 诉讼当事人 诉权保护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安机关 行政争议 起诉条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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