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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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春龙[1] 

机构地区:[1]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出  处:《法学》1992年第2期6-8,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页)。这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确认,在现代社会里,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

关 键 词:法律保护 中国人权 马克思恩格斯 法律实现 现代社会 权利要求 人权保护 政治权利 宪法规定 公民权利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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