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要努力提高自已——也论法学研究与生产力的进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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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洪义[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2年第1期3-4,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法学家应该敢于正视外行的批评,但外行能够做出中肯的批评本身就意味着法学的不完善与不成熟。法学家要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投入到法律现象本身的研究上,深入揭示法律现象的各种联系与自身矛盾,在此基础上,法学家才有资格评判其它社会现象,才真正有能力描述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并投入改造世界的活动。一个高层次的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法学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哲学素养,能够自觉地吸收其它学科的理论成就。

关 键 词:理论功底 法学家 法学研究 生产力 法律现象 理论成就 社会现象 法学理论 能力描述 哲学素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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