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公房使用权的司法干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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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卫强[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2年第5期23-25,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碰到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是:许多城镇当事人因对公有住房的使用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致使这些感情确已破裂夫妻的离婚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最后确认。不少法院曾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在判决当事人离婚的同时,对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亦附带作出判决,把原住房判归一方使用,由得到住房一方酌情补助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钱,以供其租房。这一做法立即遭到不少人的非议,理由是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只有所有人才有权支配,如果法院对公房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使用权作出判决。

关 键 词: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干预 财产所有权 使用问题 当事人 离婚案件 财产权 集体所有 承租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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