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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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晓钟 

出  处:《现代法学》1991年第6期29-31,共3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国家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目前尚未达成统一认识。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首先从理论上考察现代国家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出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特点和范围的广泛性,从而决定了行政诉讼主体的特点和范围的广泛性。历史进步到现代,国家权力不再由一个国家机关独掌,而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执掌。各国普遍的做法是由议会(我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立法,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行政,法院(我国还包括检察院)负责司法。在国家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作过程中,各国家机关都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依法成为其他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相对人(对象)。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关 键 词:国家机关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 互相配合 国家权力机关 常委会 分工负责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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