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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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国栋 

出  处:《中外法学》1991年第4期13-18,31,共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法律的规定可分为确定的和不确定的两大类.确定的规定,详尽无遗地、具体和全面地规定了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行为条件,并未给司法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地、个别地调整社会关系留下余地.而不确定规定,并不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和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是运用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 根据不确定程度的不同,可将不确定规定分为弱式不确定规定和强式不确定规定.法律规定是以法律概念加各种限制词、连接词和判断词为材料建筑起来的,因此。

关 键 词:民法基本原则 不确定性 不确定程度 立法者 模糊性 法律概念 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定 行为模式 模糊概念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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