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废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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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林[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66-71,共6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一、法律废止的概念对法律废止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废止,是指有权机关或人员,依法定程序将现行有效的法律予以明确废弃,使之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广义的法律废止,除了包括狭义的法律废止外,还包括当然废止。所谓法律的当然废止,指法律规定有施行期限或其他施行条件,期限届满或施行条件消失而废止。法律的当然废止,不必经由全部立法程序,只须由立法机关(广义的)审查公布即可。由于法律废止中当然废止相对为少。

关 键 词:制定法律 法律效力 立法程序 立法机关 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定程序 废止 委任立法 授权立法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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