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刑诉法第108条删去“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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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德进 

出  处:《法学》1991年第11期28-28,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但笔者认为这一决定利少弊多。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判,可是“要求撤诉”却削弱了审判权。我国宪法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它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 撤诉 独立行使检察权 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判权 提起公诉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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