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用长话帐号宜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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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傅鼎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1年第12期24-25,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长话帐号是电话用户向电讯部门付费结算的特定方式,拥有帐号,即可直拨海外。于是,不法分子便乘隙作案,窃用他人帐号从中牟利。对利用帐号攫取他人财产现象,司法部门在处理时颇感棘手。究其原因,在于对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中使用“财物”一词产生理解上的偏颇。“财物”一词,望文生义,以物质资料为限,因而对上述攫取非物质形式的财产的行为虽深恶痛绝,却颇感与刑法条文难以对“号”。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一“财物”一词,确有物质资料之意,然仅以此为内涵,未免有失周延。就我国刑事立法宗旨而言,

关 键 词:智力成果 诈骗罪 帐号 物质资料 公民个人 电话用户 长话 公私财产 外延 刑法分则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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