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私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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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粤贵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1991年第12期26-27,17,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认定“集体私分”的依据“集体私分”,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挪用或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截留销售货款、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非常规性的临时收入、罚没收入、违价非法收入或其他各种收入等,以单位的名义,采取发放奖金、福利补助费、律贴等形式将公共财物进行集体瓜分的行为。较之个体贪污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1.主体的广泛性。通常来说,集体私分至少是三人以上,而且一个单位内人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私分公共财物;2.行为的公开性和欺骗性。集体私分公共财物总是假借发奖金、福利补助费、津贴等形式,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大肆集体私分公共财物。

关 键 词:公共财物 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主管人员 国家机关 贪污犯罪 贪污罪 直接责任人员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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