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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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晓飞 

出  处:《法学》1991年第2期5-9,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符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种撤销权,是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疑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在实际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撤销权 行政机关 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 行政权力 行政管理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 国家机关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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