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比较法”改为“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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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海翔 

出  处:《法学》1991年第5期47-47,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从字面上看,“比较法”不外有三种涵义:一是比较的方法;二是比较过程或行为中的法律规范;三是具有比较对照性内容的法律规范。然而,第一,法律比较虽然运用了比较的方法,但它本质上是法律科学。第二,除了宪法、刑法、民法等规定各个特定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部门法外,并不存在一部规定人们在比较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规。第三,法律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它的适用对象和时限都是有特定范围的。

关 键 词:社会关系 行为准则 涵义 法律规范 比较法学 法律比较 适用对象 部门法 特定范围 权利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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