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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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志华 

出  处:《法学》1991年第5期52-52,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有人认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公款贷给他人,收取利息,其行为干扰和破坏了国家金融机构的工作秩序,违反了国家金融的管理规定,符合投机倒把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应属投机倒把罪。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贷出后所收取的利息是有很大差别的,有的按一般银行利率收取,有的则高出银行利率几倍。目前,对多少利率属于高利贷,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和立法解释。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是投机倒把。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投机倒把罪 公款 主客观要件 立法解释 国家机关 贪污罪 工作秩序 所有权 受贿罪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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