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犯罪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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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生林 

出  处:《法学》1991年第7期27-28,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规定首次从立法上明确单位受贿可以构成犯罪,给正确、及时地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单位受贿犯罪活动比较突出。

关 键 词:受贿犯罪 补充规定 直接责任人员 主管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情节严重 实践意义 惩治贪污 他人财物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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