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行为成立的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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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传稿[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087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7-8,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6日晚,金某与朋友李某某(女)、刘某(三人均已成年)在安徽省某市KTV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后,李某某要离开,金某以开房间聊天为由伙同刘某将李某某带至该市一宾馆.途中,金某与刘某商谋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三人进入宾馆后,金某让刘某下楼买避孕套,期间金某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回来后睡在房间另一张床上.当金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房间去卫生间,刘某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苦苦哀求,刘某遂起身回到自己床上.凌晨3时许,李某某离开宾馆,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亲手犯 既遂形态 共同实行犯 共同正犯 犯罪既遂 未遂形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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