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并兜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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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培[1] 周利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610041 [2]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40151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4期24-2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周某某在A市B区开设了一家房屋中介营业部,由于缺乏房源,两人随即在网上联系犯罪嫌疑人罗某购买盗版房友软件和其他公司房源信息.高某某利用其在甲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工作和黄某在乙置业顾问公司工作的便利,协助罗某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到两家公司的登陆账号及密码,远程登陆了两家公司的服务器,非法获取了甲公司总房源信息596770条,其中有姓名、房源地址、联系方式的数据34020条,总客源信息684944条,其中有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等信息3377条;乙公司总房源信息447517条,其中有姓名、房源地址、联系方式的数据36086条、总客源信息315205条,其中有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等信息8385条.

关 键 词:非法获取 客户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 犯罪嫌疑人 商业秘密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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