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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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宗武 

机构地区:[1]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3426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4期51-52,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六合彩"、"扎金花"、打麻将等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张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专门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定1000元每天利息为1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其中张某为李某、刘某等20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提供赌资累计达63万元,获取高额利息达23.9万元,在索债过程中,对部分借款人有威胁性的语言和非法扣押他人车辆的行为,甚至使用暴力殴打他人.

关 键 词:赌博罪 共犯论 共同犯罪 聚众赌博 高利贷 生息资本 开设赌场罪 非法经营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 行为构成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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