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致幻后实施犯罪的可罚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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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越锋 周胜俄 

机构地区:[1]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助理检察员4054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6期20-22,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口服食用麻古3颗及冰毒0.2克后,产生被人监视的幻觉,在宾馆(位于闹市区,且楼上为住户居民)住宿期间,用身上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先后将房间内的浴巾和身穿的棉衣点燃实施放火,意图烧出"监视"自己的人,并将两片剪刀(一把剪刀被嫌疑人拆成两片)用白布条分别缠于双手后站在房间门口企图阻止他人进入房间救火.当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嫌疑人张某又挟持老板娘以阻止他人救火并对老板娘实施伤害.后经民警和宾馆老板协同配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制服并将明火扑灭.据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张某放火烧毁物品价值7805元;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挟持老板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据司法鉴定,张某作案时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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