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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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良[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7期74-74,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传统的三大口袋罪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目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就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概括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产生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第一个不确定罪名.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罪名的外延越来越宽,由此形成口袋罪.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 口袋罪 其他危险方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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