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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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朝鹏 侯国锋 

机构地区:[1]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45247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21期28-30,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只要求犯罪分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同时在供述的持续性上一般要求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又如实供述的即可.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罪行 犯罪事实 嫌疑人 对象 侦查机关 犯罪嫌疑人陈述 如实供述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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