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财物是否被占有转移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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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甄炎龙 姚晓燕 

机构地区:[1]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46167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24期47-4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8日下午,宋某在某市工商银行建设路分理处开户办理了一张尾号为3158建行储蓄卡,并同时申请开通银行存、取款短信提醒业务.宋某在填写“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时,将其手机号码138××××××88错写成李某的手机号码138××××××78.6月8日下午4时左右,宋某通过银行转账存进建行卡中183.6万元,随后李某手机收到建行卡存入183.6万元的短信提醒.李某当时已经意识到是有人错误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并拨打建行的客服电话95533予以确认.

关 键 词:财物 手机 绑定 号码 银行卡 构成要件 侵占罪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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