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修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保证金融体改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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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分行金融管理科

出  处:《金融研究》1988年第1期57-58,共2页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摘  要:(一)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银行暂行条例》)自1986年元月发布以来,在调整和理顺金融关系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表明,《银行暂行条例》的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为什么呢?原因在于: 1.中央银行的地位在《银行暂行条例》中未能得到真正的确立,中央银行的十二条职责既大又空,所谓"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在一级分行以及一级分行以下图有虚名。 2.《银行暂行条例》超越了现阶段金融机制状态,在既无科学的法律手段又无灵敏有效的经济手段情况之下,行政手段一放到底,以致形成银行领导不了、管理不了、协调不了、监督不了、稽核不了,地方政府仲裁不了的不正常现象。

关 键 词:健康发展 暂行条例 银行管理 中央银行 专业银行 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手段 实施效果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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