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收取的货款作“业务费”分用,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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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山 

出  处:《法学》1988年第9期44-44,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某镇百货店营业员王某,因赌博输钱负债,想做钢材生意赚了钱还债.1986年冬,王在上海市某旅社搭识了陈某、江某和范某等五人,一拍即合,决定一起做介绍买卖钢材、汽车等生意.王听同住旅社的郑某讲,他认识某援外物资处的干部,可以搞到500吨钢材.王与陈某等五人当即商定要做这笔生意,实由王负责落卖100吨钢材的货款和购货单位.陈某负责落卖400吨钢材的货款和购货单位.于是,王以“钢材已经搞到,需先付部分货款”为由,取得了某县镇信用社70吨钢材的货款支票10万元.

关 键 词:货款 先付 支票 钢材 主观方面 非法活动 信用社 分用 百货店 上海市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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