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侵害赔偿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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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务民 

出  处:《法学》1988年第5期26-28,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象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更多的公民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名誉权.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侵害赔偿的案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遭受到侵害,由于它们都是非物质性的,而是属于精神类型的东西。

关 键 词:民法通则 公民名誉权 消除影响 司法实践 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非物质性 赔偿损失 法律武器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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