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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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舜年 邵景春 

出  处:《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87-95,共9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4.法律选择的变更合同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之后,是否还可以变更他们所已作出的法律选择?我们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变更法律选择的协议,那么,他们的此种协议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使是涉外经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只要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也是可以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因此,没有什么理由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变更他们的法律选择。允许合同当事人变更他们原来所作的法律选择,这对于他们针对国际商业交易环境的变化而适当调整合同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不过,事实表明。

关 键 词:法律选择 合同当事人 涉外经济合同法 合同关系 最密切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准据法 中国法律 适用问题 国际惯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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