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调查中被告人权利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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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J·A·W·伦森 周叶谦 

机构地区:[1]荷兰林堡大学

出  处:《环球法律评论》1987年第2期7-12,共6页Global Law Review

摘  要:普通法系国家与民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往往是用这样的词语描述的:即一方面是对抗制或控诉式程序,另一方面是非对抗式、调查式或审问制程序。在对抗制中,诉讼被认为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原则上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当事人可以决定他们之间的争端的限度。原则上,法官扮演被动的角色;他保证使各方当事人遵守诉讼规则,并对冲突的结果作出判决。在这个制度中,被告人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受到讯问,但可以证人的身份受到讯问,尽管只有在他愿意时才能如此。另一方面,在欧洲大陆的审问制中,审判被认为是对某项犯罪是否已被实施所进行的"官方的和全面的调查",而且,如果已被实施,

关 键 词:被告人 讯问被告 对抗制 律师 普通法系国家 调查法 刑事诉讼制度 联邦德国 预审 警察讯问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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