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法的本质和概念——与张宗厚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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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培炎[1] 董开军[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出  处:《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20-26,共7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继《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载《法学》1986年第1期)提出了一些颇值得探讨的问题之后,张宗厚同志又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6期上撰文《略论法的概念和法的质的规定性》,重申了自己关于法的本质和概念的基本观点。两篇文章表达的基本思想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第二,阶级性不是法的本质属性,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强制性、规范性;第三,法的定义是,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赞同张宗厚同志探索问题的态度和勇气,从中也颇受启发,但却无法同意他的基本观点。在此,提出商榷意见,并参加大家的讨论。

关 键 词:阶级性 阶级斗争 阶级冲突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社会分工 法的本质 法律本质 法的理论 法的概念 恩格斯 本质属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社会关系 法律化 主观唯心主义 社会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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