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钱毅[1]
机构地区:[1]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34-37,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刑法学界没有多大争议。但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则存在较大的分歧。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只反映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还缺乏分则规定的客观要件。因为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其客观方面都是既遂状态。"还有一种论述表达得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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