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行为是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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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毅[1] 

机构地区:[1]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34-37,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刑法学界没有多大争议。但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则存在较大的分歧。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只反映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还缺乏分则规定的客观要件。因为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其客观方面都是既遂状态。"还有一种论述表达得更为明确。

关 键 词: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既遂犯 刑法 构成要件 制造犯罪条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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