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要“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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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在斌 严励 

出  处:《现代法学》1987年第4期83-84,共2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下称综合治理)是我们搞好社会治安的总方针。几年来,综合治理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问题也不少。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执行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综合治理工作还没有成为社会系统工程。综合治理的基本要求即它的法律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是目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下面就此略陈浅见。一、综合治理的法律化这就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法律的创制活动,把党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的方针。

关 键 词: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律化 科学化 社会化 系统化 贯彻执行 基本要求 社会系统工程 法律保障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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