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件不应作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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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传汉 

出  处:《法学》1987年第10期33-33,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这一规定,在法学论著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经过审查程序,认为无罪的,或应免予刑事处罚的,都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例如,中央政法干校《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经过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 司法实践 被告人 提起公诉 审查程序 刑事处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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