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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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霄洛 

出  处:《法学》1987年第3期42-44,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近期,不少同志拟文主张律师见证。所谓律师见证,是从律师参与合同谈判或审查修改合同条款起,直至合同谈成,双方签字,律师见证,一气呵成的。对此,我认为这种律师见证不宜提倡。一、律师见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亦称现场见证人。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是指被邀请到现场亲自阅历某些事实发生的人。见证人是法律上一种特定身份,有其独特的条件。我国法律对见证人的条件未作统一规定,但是,我国继承法中对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作了规定。

关 键 词:聘请律师 双方当事人 我国法律 民事法律 法律顾问 合法权益 公证人 出庭作证 公证处 法律事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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