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纠纷的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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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汉月 

出  处:《法学》1987年第3期50-50,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对纠纷的调解,从横向关系上看是通过三种渠道实施的,即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他们调解的主体、范围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他们在调解纠纷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各自特殊的作用。这是适合我国国情、民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纠纷的合理结构形式。人民调解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分为宏观控制系统和微观控制系统。宏观控制是对民间纠纷作历史的、现实的。

关 键 词: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 调解纠纷 有中国特色 法院调解 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 当事人 调解组织 主体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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