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亨年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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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肖荣 

出  处:《法学》1987年第7期25-26,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刘亨年案件是经济承包以后出现的新问题。该案从1984年5月7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至1986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间历时二年。真可谓一波三折,令人深思。由于终审判决并未认定刘犯有偷税罪,而只认定刘犯有贪污罪,所以,本文只就刘是否犯有贪污罪发表一些见解。要从分析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入手,看承包人刘亨年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刘亨年所组建的建筑队申请领取的营业执照是集体性质的,因此,该建筑队自然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其财产自然也是公共财产。这样,刘亨年等人私分,侵吞公共财物,当然应构成贪污罪。

关 键 词:贪污罪 公共财物 公共财产 承包人 偷税罪 高级人民法院 集体性质 一审判决 侵犯对象 终审判决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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