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亨年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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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德森[1] 

机构地区:[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1987年第9期20-21,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贵刊今年七月号发表《一件“集体贪污案件”的前前后后》的采访记,对刘亨年案罪与非罪的问题作了实事报道。我们认为,刘亨年构成贪污罪,理由是:第一,刘亨年是受大队党支部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1979年初,大队党支部开会研究脱贫办法,决定由刘亨年组建一个建筑队,并在当时条件下,经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建筑队组建后。

关 键 词:贪污罪 罪与非罪 从事公务 贪污案件 工商登记 公共财产 党支部 集体所有制 犯罪构成 利用职务之便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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