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刍议——兼论设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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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宫晓冰 

出  处:《法学》1987年第2期19-22,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律师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向民事、经济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当事人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是一种知识性的有偿服务。而民事、经济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又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律师的这种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果说,七九年恢复律师制度之初,律师工作草创新业,一些工作原则、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以致八○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未能将律师责任赔偿制度提上日程,那么,时至律师旗帜重展七年之今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

关 键 词:当事人 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服务 经济损失 律师职业 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 工作失误 赔偿责任 律师制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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