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居间法律地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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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冬青 

出  处:《法学》1987年第2期33-34,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当前,为了搞活经济,促进商品流通,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公民个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试点工作。本文试就公民个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作一粗浅探讨。一、公民个人居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居间人,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为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一定报酬的中间人。居间制度早在古希腊岁马时代就已经出现,我国古代也有进行居间活动的”牙行”、“牙纪”。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居间活动频繁,居间机构林立。

关 键 词:公民个人 居间人 法律地位 商品流通 业务范围 搞活经济 商品交换 双方当事人 中间人 法律行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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