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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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慧星 

出  处:《中国法学》1987年第4期3-10,共8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关 键 词:我国民法 民法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民法通则 经济体制改革 民事活动 国家计划 民法调整 当事人 有计划商品经济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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