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蒙古贵族爵职琐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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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佟佳江 

出  处:《民族研究》1987年第1期63-72,共10页Ethno-National Studies

摘  要:清朝于天聪九年(1635)确立了蒙古旗制。有清一代,蒙古约有旗二百个,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又是蒙古王公世袭领地。与此相应,旗扎萨克也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清朝地方官员,又是世袭封建领主。崇德元年(1636年),清又制定了封爵制度。扎萨克制度与封爵制度密切相联。每个扎萨克都有具体等级的封爵。扎萨克是国家官员职称,封爵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等级身分,二者合称爵职。《大清会典事例》。

关 键 词:蒙古贵族 《大清会典事例》 双重性质 封爵 行政区划 蒙古王公 文献通考 国家官员 《蒙古游牧记》 封建领主 

分 类 号:C95[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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