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也可构成奸淫幼女罪——与欧阳涛 陈泽宪同志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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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 

出  处:《现代法学》1984年第3期22-23,共2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长期以来,法学界有的同志一直认为奸淫幼女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简单地表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希望发生性关系”等等。我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奸淫幼女罪的形式与内容。下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欧阳涛、陈泽宪二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下简称《欧文》)中指出:“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成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罪。”我们赞同这一结论。

关 键 词:奸淫幼女罪 间接故意 行为人 直接故意 主观心理状态 形式与内容 身心健康 性关系 身体发育 构成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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