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先秦刑罚规范中所保留的氏族制残余  被引量: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吴荣曾[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历史系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199-210,共12页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摘  要:本文认为,在氏族制下面并无法律,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仍须遵守共同的规则——习惯。我国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以后,诸如血族复仇、发誓、神判、象刑等旧习惯,依然有所保留,不过其性质、作用都和原来不同,已转化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其他的世界文明古国历史中也同样存在过。到战国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些保留于刑罚规范中的氏族制残余,已难于适应时代的需要,甚至对新法制的实施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因而也就逐渐趋于消亡。

关 键 词:氏族制度 象刑 血族复仇 刑罚 阶级社会 先秦 原始社会 神判 中国社会科学 战国时期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