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增值税和地区级差收入税代替调节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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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效良 杨年春 

出  处:《经济管理》1984年第10期26-28,共3页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

摘  要: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过渡到自负盈亏的重要步骤。我们认为,现定的利改税办法还不够完善,其中,主要是调节税的设置不合理,调来调去还是把企业的留利调节到1983年的留利水平。由于过去确定企业留利的办法就不够科学,各个企业1983年留利的多少并不能反映各该企业经营的好坏,甚至经营好的企业留利少,而经营差的企业反而留利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把企业留利调节到1983年的留利水平,实际上是保存了这种“鞭打快牛”的弊病。举例来说。

关 键 词:增值税 地区级 调节税 净产值 资金利税率 收入税 企业留利 利改税 正确处理 级差收入 

分 类 号:F0[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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