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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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志淮 

出  处:《法学研究》1983年第1期35-37,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三个基本概念,在法学特别是民法学里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鉴于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对此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因此,一般民法书籍在讲民法的调整对象时,都要讲到生产关系、经济关系。

关 键 词:人与人 法律用语 经济 财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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