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的说法不合逻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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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守仁 

出  处:《现代法学》1983年第4期75-75,共1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编辑同志: 在法学文章中,常见“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检察、司法机关”、“政法、公安机关”、“公安、司法、政法机关”等提法。我认为这些称谓不合逻辑。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属概念和种概念是不能并列的,因为属概念包含在种概念之中。我们先看“公安、司法机关”这个提法。很明显,“司法机关”是种概念,“公安机关”是属概念,前者包容后者,二者不能并列。为什么说“司法机关”是种概念呢?《法学词典》对“司法机关”一词是这样解释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见,上述提法是不能成立的。再看“

关 键 词: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 不合逻辑 种概念 属概念 政法机关 形式逻辑 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权 法学基础理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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