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持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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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循[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出  处:《经济研究》1983年第8期39-45,共7页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

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管理体制弊病甚多,必须逐步地实行全面的改革,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保证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经济战略任务。但是改革国营经济的管理体制绝不能改变国营经济的性质和主导地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耀邦同志的报告指出必须在发展多种经济的过程中“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党中央的结论和宪法的规定,对于国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问题的争论给予了肯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答案。

关 键 词:主导地位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 国民经济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生产资料 多种经济形式并存 马克思主义 生产关系 

分 类 号:F0[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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