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决定的扶养义务是绝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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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仕明 张正富 

出  处:《法学》1983年第3期49-49,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某女甲,现年七十三岁,一九二七年与乙结婚,生子丙。三年后与乙离婚,丙随父生活。父再娶丁,丙成为丁的继子,并形成收养关系。丙长大以后,对生父、继母尽到了照料义务。甲后与戊结婚,与戊子一起共同生活十年。甲早年经济宽裕,但在丙生活困难时从未过问。后甲家道中落,后夫去世,继子生活困难,因而无生活来源,乃想到亲生子丙。七九年由当地政府致函丙:“你和你生母间几十年从不来往,从实际情况看,你没有赡养生母的义务,希望你从亲戚情谊出发,适当给予资助。”丙同意每月资助十元,由当地政府转交给甲。今年三月,甲病床,生活不能自理,起诉来院。

关 键 词:血缘关系 血亲关系 扶养义务 生活困难 收养关系 赡养义务 生活来源 继子 权利义务 政府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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