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宗接代”与《育子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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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学》1983年第8期45-45,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下面发表的《育子契约》,读来是很发人深思的。被告人仇恩泰是浙江省宁海县××公社的社员,婚后生有二女,没有儿子,他认为这是绝了子孙后代。因此,他就诱逼其妻子林××同意他与寡妇邬××同居,并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在仇恩泰的逼使下,三人立下了这份《育子契约》。契约规定:“不管生男育女,要做到同他家共患难,同享福,白头偕老。”八三年二月林××因见自己丈夫与邬××同居而反悔提起诉讼。仇恩泰触犯法律构成了重婚罪,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从这个契约中还可看出,当前在一些地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仍然相当严重,仇恩泰不惜以身试法,诱逼其妻立此契约的行为,就是这种思想的集中反映。仇恩泰由严重的封建思想意识发展到公然践踏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犯下了重婚罪,因而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的制裁。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个“育子契约”竟出自大队党支部书记的手笔,订约时,党支部书记竟亲临现场。为此,我们特将这份难得的反面教材——《育子契约》予以发表,以资引以为戒。

关 键 词:契约 一夫一妻制 封建思想意识 重婚罪 党支部书记 宁海县 法律构成 被告人 婚姻法 契约规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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