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的讨论综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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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子鸿 

出  处:《法学》1983年第9期14-15,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过去,人们认为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似乎是一个勿庸置疑的观点,自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也提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主张法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另一部分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其理由: 1.早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就产生了“历史的法”、“严格的法则”和具有明显的法的性质的习惯、制度等。

关 键 词:分为两部分 阶级性 社会性问题 原始社会 剥削阶级 被统治阶级 综述 普遍性 社会生活 法学界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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