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和空间法主要在国际私法方面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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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迪德里克斯—弗斯霍尔 凌岩[1] 

机构地区:[1]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空中法

出  处:《环球法律评论》1983年第4期72-79,共8页Global Law Review

摘  要:一、航空法中的责任规则航空法中关于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包含在下列国际协定中,以年代为序。(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补充了该公约,1961年瓜达拉哈纳公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再次做了补充;此外还有:1966年蒙特利尔协定和1976年马尔他协定。(2)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上的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该约代替了1933年相同题目的罗马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即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 键 词:航空器 罗马公约 责任公约 航空法 蒙特利尔议定书 损害 华沙公约 经营者 空间法 第三者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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