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不正当行为支出的费用,也由败诉人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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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繁 

机构地区:[1]法律顾问组

出  处:《法学》1982年第4期49-50,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编辑同志:原告人赵先的父母于1966年先后去世,遗有座落广东省×县×公社瓦平房四间.因赵先长期在沪工作,该屋由他叔父赵同居住使用.由于叔侄关系,从未收取租费.去年11月,赵同私自将上述房产变卖,得款贰千五百元,占为私有.经交涉无效,赵先向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土改凭证复制件,证明所争房屋为其父母遗产.

关 键 词:败诉人 不正当行为 原籍 诉讼费用 原告人 广东省 提起诉讼 负担 遗产 复制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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