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继承和血亲继承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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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卫国 

出  处:《现代法学》1982年第2期24-25,共2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配偶一方死亡后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争论。有些同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继承,在配偶一方死亡之后只能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我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二期所载温卓文同志的《我国继承问题初探》一文,就代表了这种观点。文章说:“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关 键 词:夫妻共有财产 继承遗产 配偶 夫妻财产 婚姻关系 继承问题 血亲 新婚姻法 死亡 财产所有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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